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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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謝政哲
       辜佳琦
       謝賜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謝政哲於民國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辜佳
琦、 謝賜詮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共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105元,約
定本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
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3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
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然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借
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且借款人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
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應
還款項全數還清。而被告謝政哲於101年6月畢業,依約上
開借款應自102年7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被告謝政哲竟違
約未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
欠之本金4,1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辜
佳琦、謝賜詮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上開借款與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4,1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查詢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
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擬制自認
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4,10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4,105├───────┼────┼───────┼────┤
│元│自民國102年7│百分之│自民國102年8│百分之│
││月1日起至民國│1.83│月1日起至民國│0.183│
││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1│百分之│自民國103年1│百分之│
││月28日起至民國│4.63│月28日起至民國│0.463│
││103年4月9日││103年1月31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4│百分之│自民國103年2│百分之│
││月10日起至民國│4.53│月1日起至民國│0.926│
││103年7月9日││103年4月9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7│百分之│自民國103年4│百分之│
││月10日起至清償│4.48│月10日起至民國│0.906│
││日止││103年7月9日││
││││止││
│├───────┼────┼───────┼────┤
││││自民國103年7│百分之│
││││月10日起至清償│0.896│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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