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許立叡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4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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