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66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罐(驗餘淨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罐(驗餘總重1.2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7月13日北市鑑毒字第617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8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已執行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並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上開扣案毒品1罐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且該扣案物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成分,亦有該局96年7月13日北市鑑毒字第617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