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 李金美 被上訴人 李金玲
吳睿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壹拾陸萬零肆佰元(即系爭房地鑑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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