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杜文豊
樓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原告 紀儁逸
樓紀 呂清媛 紀名勝 紀政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中慶 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雖經判決不受理,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壹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
㈡、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僅經原告杜文豊蓋章,其他原告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