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上訴人 覃鼎諺 法定代理人 覃瓊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克安 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5,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