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吳祐吉
被   告  李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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