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被告甲○○
陳彥豪 林衍洋 被告厚梓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昇 被告中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楨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