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宵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宵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