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榮一
陳韓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柒仟陸佰
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