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
抗 告 人 林員梃
訴訟代理人 蔡秋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幸福美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居間
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
係以傳真方式提出抗告狀,本院迄今尚未收受抗告狀正本,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提出
抗告狀正本,特此裁定,如未據繳納及補正,本院將裁定抗告駁
回。至抗告人稱未收受原判決云云,然抗告人已於本院審理時委
任蔡秋慧為訴訟代理人,蔡秋慧即有收受送達判決之權限,本院
無庸再另送判決於抗告人本人(抗告人住居於高雄市三民區,無
庸加計在途期間),而蔡秋慧確實已收受送達判決(本院卷第11
7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