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彩
  屏即 謝明仁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1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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