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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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 羅仕汯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二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及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清冊,惟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一(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
告書所示之債權人不一致,闕漏荷蘭銀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請說明是否有債權轉讓或已清償之情形;若無,請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並補列上開2家銀行之債權數額、各債權種類及發生原因。
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又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機車油
資350元」、「瓦斯資1,500元」、「健保費336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又「電話費1,000元」,請提出104年全年度之各月電信費帳單。(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
按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現擔任海洋釣具店之負責
人,請聲請人提出於最近5年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納證明及平均每月營業額。另聲請人於5年內若有從事其他營業活動,請一併提出如前所述之相關資料。
受扶養人 羅陳芷芸羅伊娠羅伊袖 之103年、104年度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被扶養人羅伊娠、羅伊袖之父母未亡故,其等由聲請人扶養之原因。
聲請人若有其他繫屬中之聲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請提出該執行命令影本。
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聲請人曾於105年4月20日與債權人協商,請釋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事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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