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翁振東
被 告 邱稔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2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不超過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