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蔡瑋華
被 告 魏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3年度
中簡附民字第35號),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
○路由北往南方向騎乘,行經北勢東路512號對面,適時由
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其上搭載訴外人
王雯萱 ,同向行駛在被告騎乘上開機車之前方,因被告當日
有急事待處理,多次嘗試自後方超車未果,認為原告故意阻
擋其去路,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原告及王雯萱之接
續犯意,先對原告及訴外人王雯萱2人辱罵「幹你娘」後,
再朝原告及訴外人王雯萱2人身體噴吐檳榔汁,藉此貶低原
告及訴外人王雯萱2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辱罵原告及訴外人王雯萱三字經,可能
是講話時正在嚼檳榔,不小心噴到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辱罵「幹你娘」,並噴
吐檳榔汁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944號、
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618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
為真實;另被告對上開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簡上字393號受理在案,而於
訴訟中撤回上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採信。
(二)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上開妨害名譽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原告受被告
此等妨害名譽行為後,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造
成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其所受精神上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次按非財產上損
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
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原告為大學就學中,被告為高中畢業,曾
從事焊接工作,目前沒有工作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
並經本院依職權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附卷可參。本院
審酌兩造因行車問題而起糾紛,被告乃不思尊重原告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於公眾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對原告辱罵
三字經並噴吐檳榔汁至原告身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事
,導致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並兩造所受教育程度、工作
情形、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10萬元,尚屬過高
,應核減為5,000元較為適當。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
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9月2日)起,按年息5%計
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
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
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