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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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
袁靜如 李光南
Washington,Dc20500,USA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DubaiInternationalFinancial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32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惟其嗣已繳納本件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委任 曾肇昌 律師為其代理人,有收據、委任狀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