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張慶堂 上列原告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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