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洪姵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兆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