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李清 純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1月29日,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 高士揚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高士揚嗣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借款期間至124年12月2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自107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3,288,33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俟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憑。而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權擔保借款係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即關係人高士揚自107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該房屋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2項第4款所載,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後,始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本件未見聲請人有向借款人即關係人高士揚或保證人即相對人 高李清純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情事。經本院於107年4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相關證明,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實難逕予認定該抵押權擔保借款債務已生全部到期效力而屆清償期,且本件抵押權擔保借款債務之借款期間係至124年12月2日止,亦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 市│員林││48│建│02│50│24.00│100000分之9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71│彰化縣 員林市育 │彰化縣員林市員│16層鋼筋混凝土│十四層:110.32;合計:│陽台:13.2│全部│共有部分:員林││││英路30號14樓之│林段48地號│造,住家、國民│110.32│4;花台:3││段(1)5895建號││││1││住宅││.18││,面積:11886.││││││││││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2)589││││││││││6建號,面積:2││││││││││079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3)5898建號,面││││││││││積:1395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