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環宇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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