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佳玲 上聲請人李佳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李佳玲即通慶實業社」。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何仁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佳玲 上聲請人李佳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李佳玲即通慶實業社」。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