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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