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蕙宇 被告乙○○
丁○○甲○○原名 虎敏輝 戊○○原名 賴世杰 丙○○原名 楊志慧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洛可國際商品開法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洛可國際商品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柯雅惠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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