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智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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