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5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被   告  胡小玲
法定代理人  許妙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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