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錦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慧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慧品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等,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4年12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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