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雖曾向戶政機關辦理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結婚之登
記,但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更未有二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故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王淑貞 。
乙、被告方面:被告 陳稱渠 未與原告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故同意原告之請求。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一份為證,並經證人王淑貞證述明確,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按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雖在戶籍上有結婚之登記,具有婚姻之形式,但並無結婚之事實,應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原告因而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