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柒仟貳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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