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限公司
知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知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三人代表人戊○○被告丙○○○○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一九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㈠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㈡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而提出民事賠償,其性質與直接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之民事事件性質上稍有不同,所適用之程序亦有不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編之規定,並非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且刑事判決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因刑事訴訟判決並無事實認定,不能據以為原告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判斷,自僅得駁回附帶民事訴訟,是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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