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0三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洪旭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勝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另被告洪旭明則迄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方受寄存送達,法定不變期間尚未屆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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