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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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戊○○丁○○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右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陳憲智~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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