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子○○○
戊○○○ 陳朝卿 己○○○丙○○辛○○寅○○甲○○○丁○○癸○○壬○○辰○○卯○○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顯忠 律師被上訴人丑○○住台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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