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更㈠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顯忠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陳挈之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十午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鄭金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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