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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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鑫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鑫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鑫杰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3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鑫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鑫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2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02號│第5354號│第5354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858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99│104年度嘉簡字第119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06.30│104.09.23│104.09.23│├─┼──────┼──────────┼──────────┼──────────┤││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858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99│104年度嘉簡字第1199││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29│104.11.09│104.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緝│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663號(編號1-3應│第4604號(編號1-3應│第4604號(編號1-3應│││執行5月)(已執畢)│執行5月)(已執畢)│執行5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鑫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0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5││││實││號││││審├──────┼──────────┼──────────┼──────────┤││判決日期│105.12.15│││├─┼──────┼──────────┼──────────┼──────────┤││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25││││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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