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原告 柯嬌

被告 林伯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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