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2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江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1
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育晟國際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育
晟公司)購買學習圖卡,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被告購買上開物品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
萬5880元,然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期數為24期,
期間自104年9月20日起至106年8月20日止,每期於每月20日
應繳金額為1495元,如有遲延付款情事,即須將物品餘額1
次付清,且自遲延繳款日起就未付款項,按年息20%計收遲
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又依
系爭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1點之約定,被告及育晟公司同意
,貨品自交付被告之時起,育晟公司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
權利之同時,即由原告受讓上開分期付款價金債權,不必另
行通知被告,系爭契約於締約時即生效力,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清償分期價款欠款,蓋系爭契約之交易模式,係由育晟公
司向原告申請核准,經原告審核後核准系爭契約,即將約定
買賣標的總價金全部撥付予育晟公司,並同時受讓育晟公司
對被告之分期付款價金債權,再由被告分期付款予原告而清
償上開債務。詎被告僅於繳納15期分期付款款項共2萬2425
元後,自105年12月20日第16期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1萬34
55元未償,是其餘未到期買賣價款餘額部分即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伊提出系爭申請表(含約
定書)及被告繳款明細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250元(即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5
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