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
上 訴人  畢可牲畢維佑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畢可牲即畢維佑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2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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