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溫蘭玉温蘭玉
被   告 涂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665元,有原告
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報告附卷可稽,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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