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協商室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價證明文件,並通知南投地政事務所指派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受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指派測量南投市○○段○○○號、四一○號等土地之測量員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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