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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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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