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光輝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