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配偶丙○○住台北縣○○鎮○○路○段○○巷○○號被告乙○○男三十
住臺北身分證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十
住台北縣○○鎮○○街○號身分證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倩英 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0號),暨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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