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822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洪偉烈

被告 謝建雄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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