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31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俐萍

許智傑

被告 許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壢小字第153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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