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31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俐萍
被告 許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壢小字第153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2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