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邱曉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
┌─────┬────────┬────┬─────────┬────┐
│計息本金│計息起訖期間│適用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訖期間│適用利率│
│(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年息)│
├─────┼────────┼────┼─────────┼────┤
│100,000元│自110年2月21日│1.845%│自109年12月21日起│0.1845%│
││起至清償日止││至110年6月20日止││
│││├─────────┼────┤
││││自110年6月21日起│0.369%│
││││至110年9月2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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