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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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平
被上訴人 百川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有如
下應補正事項,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如數補繳。
㈡上訴狀及其繕本,未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121條規定,發還上揭書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