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嚴茂鴻
被   告  黃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 黃國芬 」,
應予更正為「黃國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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