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柏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柏伸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榮棟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
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
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判決送達前之民國100年1月1
日由 吳清文 變更為蔡榮棟,有其變更登記事項卡1件在卷足
憑,是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