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9日上午9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8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6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款項,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9年
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契據變更約定書及
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合計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