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霖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2年6月確定,於99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矯司字第10101021
57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吳忠霖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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